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10105号
案件名称:王久平(北京兴庄久平酒家)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久平(北京兴庄久平酒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屈宏伟、李坦会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油饼进行了抽检。2015年9月28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020-JCSP150318。检测报告显示:经检验,抽检样品当事人经营的油饼中,铝的残留量检测值为539(标准值为≤100),铝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该单项结论被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9月28日送达检验报告,同日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台账以及供货方的资质。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日同批次产品,当事人称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