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20317
案件名称:娄五中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当事人名称:娄五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院A4北2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字号名称黄焖鸡米饭。从2015年1月16日开始到2015年1月30日执法人员来检查后停止了营业,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881元,检查时查扣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工具、餐饮具:2个高压锅,16个浅锅,库存食品半袋大米,一瓶酱油,一瓶醋,一袋盐,一袋味精,一盒调味品,一共17元。上述货值金额共计2898元。罚款2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