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54号
案件名称:刘海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海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红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下坡村村委会东500米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刘海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原料有菜刀1把、菜板1个、锅1个、盐1袋(400克/袋)、食用油1桶(5升/桶)、酱油1桶(1.75升/桶),面粉1袋(25公斤/袋),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告知当事人扣押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