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40038号
案件名称:张志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志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飞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6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256号1号楼底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为10㎡,共有2名从业人员。经营大饼、烧饼、馅饼、烧饼夹鸡蛋、烧饼夹火腿、豆浆,售价分别为4元/张、1元/个、2元/个、3元/个、3元/个、2元/杯。销售数量分别为20张、10个、10个、10个、10个、15杯。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有锅1个、铲子1把、纸杯10个、1个打豆浆机,现场未发现半成品和食品原料,食品成品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未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