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当罚〔2015〕260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厢红旗超市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厢红旗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053439-0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16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88号上源博大文体用品批发市场地下一层的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厢红旗超市销售的茶叶进行现场抽检,其中抽检“爱丽丝”牌200克(内包装25包)/盒一个品种,并委托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样品详细情况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测采样凭证》编(1000437)。2015年4月27日、4月29日分别向该样品的生产单位安溪县长坑建鸿茶厂以及当事人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厢红旗超市发送该样品检测报告, 2015年5月4日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但该产品生产厂家安溪县长坑建鸿茶厂未能接收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发出的《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我所于2015年5月22日向生产厂家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安溪县长坑建鸿茶厂是否存在及协助送达抽检样品检测报告的函》。2015年8月5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复函同时复函包括生产厂家的情况说明。经查,安溪县长坑建鸿茶厂存在其住所(生产地址)为安溪县长坑乡玉湖村街13号,但该厂家情况说明中指出上述“爱丽丝”牌200克(内包装25包)/盒茶叶,均为北京爱丽丝保健品有限公司假冒其生产的产品,2015年8月8日收到生产厂家鉴定书与承诺书等。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爱丽丝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负责审查企业资质和产品质量,该超市留存了对方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至询问调查时止该超市以人民币28.90元的价格进购“爱丽丝”牌200克(内包装25包)/盒18盒,退货15盒,以人民币59.00元的价格销售3盒,库存0盒。经计算,该超市销售的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货值金额为520.20元,违法所得共计90.30元,2015年8月11日对该超市受委托人杨雪晶进行询问调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