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00042号
案件名称:刘春荣(北京军庄隆祥美食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春荣(北京军庄隆祥美食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刘春荣经营的北京军庄隆祥美食城进行监督抽验,并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取样品。2015年7月6日,我稽查大队收到我局餐饮服务监管科移交的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No:020-RCSP150554),北京军庄隆祥美食城使用的牛肉(规格:散装,生产批次:2015.4.17),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盐酸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7月7日,我局对刘春荣(北京军庄隆祥美食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7日从北京市海淀区西郊鑫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林松强商店以每斤25.00元购进牛肉10.84斤,购进总价为271.00元。牛肉已经全部出售,销售价中抽检样品2斤以每斤27.00元销售,其余8.84斤销售价是每斤35 .00元,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都是363.40元。当事人刘春荣(北京军庄隆祥美食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