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312号
案件名称:邱振营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邱振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08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东里5号楼4单元的当事人经营的“褔记锅贴”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场未见食品半成品、成品。现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材料:白菜8斤 、酱油一瓶、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锅4个、刀1把,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