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95 号
案件名称:于静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于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于静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61号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30平米。经核实调查,2015年4月5日至2015年5月5日,于静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61号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2把,饭碗20个,盘子20个;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300元,未建立营业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