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00026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广渠门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广渠门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679284-9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6日,我局接举报,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广渠门店销售的“阿尔善”牌风干牛肉(香辣),净含量:202克/袋,产品外包装上配料中食品添加剂里标示“辣椒油树脂”成分。2015年2月3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单位销售的“阿尔善风干牛肉(香辣)”产品外包装上配料标示为:食品添加剂里(辣椒油树脂)。依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适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定,辣椒油树脂(CNS号00.012)允许用于复合调味料(食品分类号12.10)、膨化食品(食品分类号16.06)。因“阿尔善”牌风干牛肉(香辣)不属于复合调味料或膨化食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里标示(辣椒油树脂)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02月06日期间,零售金额:3685元;销售期间共缴纳税金:44.03元;获利:259.02元,总的货值金额是:3685元;所购进食品全部售出,无库存。该单位无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