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109号
案件名称:郑树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郑树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郑树民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郑树民自2015年7月5日至9月22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久敬庄翰林公寓125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招牌为“同福过桥米线”的饭馆。经营场所经营面积54平方米,其中后厨1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收入3000元。至2015年9月22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无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获得违法所得30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有:煮锅1个,碗10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