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60001
案件名称:姜诚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2月0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四里四号楼对姜诚经营的晓月慧童双语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姜诚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于2015年02月03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05月12日至2015年02月03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面粉5公斤,锅一个,花生油3公斤,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期间无营业性收入,现有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