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61001386号
案件名称:北京昌志川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昌志川合餐饮管理有限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4411283
法定代表人:黄志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昌志川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4年10月16日,当事人于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下,从北京信义恒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进新鲜水果,分别通过榨汁机制作鲜榨果汁,通过切块浇沙拉酱制成果盘,同时使用咖啡机将咖啡豆现磨制成咖啡,提供给顾客食用。当事人制作并销售上述食品所使用的工具有冰箱1台、案板1个、菜刀1把、咖啡机1个、榨汁机1个、盘子69个、餐刀、餐叉及餐勺各60把(折合金额共计150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营业性收入共计593元,违法所得593元,无库存原材料及半成品,故货值金额共计59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