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00001号
案件名称:邓锦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邓锦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的《来信批办单》(编号为:(2014)24号),内容为投诉丰台区杜家坎南路1号的食之初家常菜存在两个问题:1、该店营业人员不佩戴口罩及使用一次性手套,也不知道有没有健康证;2、该店不给顾客开具发票,要求我所对该投诉进行调查。2015年1月4日,我所执法人员到举报登记表中记录的地址进行查看。经查,该地址确有一家名为食之初的餐馆,经营面积204平方米,其中就餐面积140平方米,大厅内有10张餐桌,操作间64平方米,现场有8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食品加工工作。该餐馆负责人当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检查在操作间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炒锅1个(折合30元),电饭锅1个(折合105元),大米5袋(折合600元),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1月4日,邓锦樟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南路1-7号的食之初餐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44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