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122号
案件名称:赵双燕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双燕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9月14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计取得总营业性收入10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刀1把、碗10个、锅1个、铲子1把、筷子10双。经营场所面积有70平米,至2015年9月14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