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230043号
案件名称:李霞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9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后街路口武汉久久鸭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李霞经营的武汉久久鸭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调查核实2014年07月12日至2014年09月29日,李霞经营的武汉久久鸭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只销售鸭脖和鸭翅,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鸭脖8根,鸭翅10个。折合41.4元。现场检查该店面积10米。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因营业时间短,没有购买货架等工具。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利76.4元,没有交过税,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为76.4,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8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