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 食罚 〔2015〕第490008号
案件名称:赵巍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自然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5日,当事人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新嘉园东里六区C107开设标牌为“玉林串串香”餐饮店,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24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