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监食罚字[2015]第143号
案件名称:李慧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李慧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日到2015年3月24日期间,李慧于北京市通州区翠屏南里九棵树西路92号经营的”旺晋乡刀削面农家菜“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货值金额肆仟元整,违法收入人民币伍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