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040030号
案件名称:王国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国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王国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15年5月29日,我科执法人员对正在营业中的王国庆经营的餐厅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但存在经营现象。经过调查,该餐厅承认无证经营的事实,该餐厅无证期间的营业收入共计249元(该餐厅提供了相应的营业收入证明),违法所得为249元。该餐厅无证经营时使用的原料有:酱油2瓶,价值30元;盐2袋,价值6元;原料价值36元。工具有:刀1把,价值15元;砧板1块,价值20元;工具价值3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