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97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通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员工食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通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华师元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监督检查发现北京京通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员工食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经查:北京京通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3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在此期间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