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30100号
案件名称:刘卫东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卫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5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2015)416号,举报人反映在北京市怀柔区万星农副产品市场内,豫湘园餐厅无证经营。2015年7月20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彭玉峰、刘春秀来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万星农副产品市场内刘卫东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向当事人刘卫东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发现:炒锅1个、菜刀1把、菜板1个、碗10个、盘10个,不能出示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进一步核实,刘卫东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200元,未缴纳税款。经局领导批准,该案由刘春秀、彭玉峰承办,至2015年7月20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