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76
案件名称:刘纪更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纪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14日,在丰台区青塔小区早市内黄色大楼1层与房东口头协议,在此地址经营馒头食品,2015年8月5日,卢沟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青塔小区早市内黄色大楼1层进行举报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在销售食品,当事人店内经营面积约20平方米,工作人员2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于经营的工具有电子称1台,当事人未能出示食品流通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