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0036号
案件名称:杨景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景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 8月25日 9时30分至10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赵俊峰(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3)、石学军(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4)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130号的门匾标示为缘味菜馆的餐厅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景学涉嫌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料:刀3把,餐盘150个,筷子100只,碗80只,圆白菜1300克,尖椒280克,大葱1000克,西红柿2400克,韭菜700克采取了查封扣押。经当事人同意,对易腐烂的食品原料采取先行处理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6月30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900元。因其个人缺乏管理经验,所以在营业期间未做营业记录,营业期间未缴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圆白菜1300克,1.4元/500克;尖椒280克,2元/500克;大葱1000克,1.5元/500克;西红柿2400克,2.8元/500克;韭菜700克,10元/500克;以上食品原料共计35.2元,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935.2元。2015年9月2日,经复查,该店已停止经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