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30014号
案件名称:张喜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喜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1日接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投诉方庄芳群园二区东门口无名餐馆无证经营。经查:2015年5月3日到5月12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二区东门口加工销售米粉和拌菜,使用天然气、煮锅、小盆,将干米粉煮熟后加入调料和蔬菜做成米粉以10元/份的价格进行销售。将蔬菜加入调料搅拌做成凉拌菜以6元/份的价格销售,经营面积10平方米。当事人经营期间售出40份米粉,5份拌菜,货值金额430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4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