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第215号
案件名称:王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王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王莹于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219号所经营的”咖客站“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收入贰仟捌佰伍拾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