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160066
案件名称:赵苗辉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现场制售食品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苗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红岩全祥农副产品市场西门5号赵苗辉经营的北京北罗食品店,未经许可从事现场制售面条经营活动。现场未发现加工好的面条,未发现加工面条的设备。经调查核实,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5年9月16日,赵苗辉主要从事现场制售面条经营活动,期间未建立台账,未留存购进票据,赵苗辉自述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期间货值金额为6000元,获利2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