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90157号
案件名称:李刚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邸宝恒、张敏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李刚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下石府老爷庙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未发现进货票据、进货记录,现场发现2015年7月12日至7月26日的食品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粉肠10公斤和制售粉肠时使用的不锈钢盆1个、菜刀1把、托盘1个予以扣押,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粉肠予以先行处理,处理方式:销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进一步调查,李刚于2015年7月12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根据销售记录,2015年7月12日至2015年7月26日,共制作粉肠280斤(140公斤),售价22元/公斤,当日全部售出,获营业性收入3080元;所以无违法所得认定为140公斤×22元/公斤=3080元;2015年7月27日,监督检查时对27日制作的粉肠10公斤予以扣押,当日未售出,货值金额认定为(140公斤+10公斤)×22元/公斤=3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