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 520468 号
案件名称:李玉宾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李玉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接举报后(【电】S2015065334)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东辛店村南口的由李玉宾经营的山西刀削面餐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3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东辛店村南口的经营场所从事山西刀削面餐馆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800元, 货值金额800元,不足10000元。当事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述情况,拟对该单位(人)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碗10个,筷子10双,炒锅1口,炒勺1把,菜板1个,菜刀1把;3、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附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