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50004号
案件名称:谢永法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项目制售凉菜案
当事人名称:谢永法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法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一街村环镇东路二条1号谢永法经营的北京晋香阁刀削面馆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项目制售凉菜案,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食品展示柜中有凉拌花生米一盘,拍黄瓜一盘。现场未发现其他半成品、成品及原材料。当事人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项目制售凉菜的时间为2015年6月17日一天,经营凉菜的营业收入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