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50007号
案件名称:湖北亿通建州劳务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湖北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梅良志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28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杨镇工业区内监督检查,在湖北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地食堂操作台上发现有 “慕田古关”牌芥末油一瓶(生产日期2013年04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了查封扣押。2015年06月8日湖北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良志委托项目经理王寿林接受询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2013年从石门市场以2元/瓶的价格购进“慕田古关”牌芥末油一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正准备使用,因此未制成成品售出,该工地食堂免费为工人提供餐饮服务,故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元人民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