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40号
案件名称:马忠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忠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马忠明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小井809号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30平米。经核实调查,2015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4日,马忠明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小井809号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菜刀2把、案板2个、盘子20个、碗20个、食用油1桶,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自述未建立原料购进及营业记录,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期间食品原料采购费用3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