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08
案件名称:周洪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周洪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7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投诉举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南门东侧龙鹏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80平米。经核实调查,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1日,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南门东侧龙鹏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菜刀2把、碗20个、碟子20个油2桶、米2袋、面2袋。,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自述未建立原料购进及营业记录,违法经营期间营业性收入有2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检查后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1000元,货值金额6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