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10411号
案件名称:北京贵州大厦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贵州大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祝胜修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6日从永清县后奕宏缘肉犬销售部购入白条狗29.72公斤,单价每公斤33.2元,货值986.76元。通过加工制成熟狗肉9.9斤。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共卖出熟狗肉4斤,每斤138元,金额为552元。剩余的5.9斤熟狗肉已自行销毁停止售卖。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6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