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07号
案件名称:张爱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爱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月19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顺四条39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面积20平方米,现场发现康师傅矿泉水2瓶,康师傅冰红茶13瓶,一共进货康师傅矿泉水箱,每箱42瓶,进价1元/瓶,售价1.5元/瓶;康师傅冰红茶34箱,每箱15瓶,进价2元/瓶,售价3元/瓶;检查当天还剩康师傅矿泉水2瓶,康师傅冰红茶13瓶,货值金额3042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