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54
案件名称:北京博华宾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博华宾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920857-2
法定代表人:王利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甲1号博华宾馆处理投诉举报。经查,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7日,北京博华宾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场所面积约为20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案板1个,锅1个;现场未发现加工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经营期间未取得营业性收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