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30164号
案件名称:边丽丽涉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案
当事人名称:边丽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边丽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4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彭玉峰、刘春秀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大街6号院内南侧3号来这里小吃店内进行监督检查,在向当事人边丽丽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发现:炒锅1个、菜刀1把、菜板1个、碗10个、盘10个,当事人不能出示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经请示局领导审批,对上述工具依法予以扣押,并制发了(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5】130006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5】130006号扣押物品清单,异地封存。边丽丽对上述扣押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表示认可并签收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经进一步核实,边丽丽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200元,未缴纳税款。经局领导批准,该案由刘春秀、彭玉峰承办,至2015年8月14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