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 )食药监食罚〔2015〕 211389 号
案件名称:万素芳未经允许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万素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万素芳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3区4-6号,开设标牌为“木屋烧烤”的餐饮店,未取得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现场检查及调查,万素芳于2015年10月29日至11月1日期间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制售烤羔羊肉串、牛板筋、香辣牛肚等24种食品,违法所得8220.9元;现场查封扣押用于食品经营的食品原材料3种,价值23.50元,查封扣押食品经营工具不锈钢盆2个、不锈钢托盘1个、不锈钢勺子1个、塑料凳子1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