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29号
案件名称:北京腾宇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腾宇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林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1月29日,执法人员接到市局12331举报中心【2015】109号电话举报,举报人在北京腾宇餐饮有限公司食用水煮肉片时吃出一只虫子,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发现当事人北京腾宇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京餐证字2013110113005419)未发现苍蝇飞虫,操作间无防蝇设施。2015年2月26日举报人提供虫子照片、机打发票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便条。经调查,此盘菜货值金额为2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