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20006号
案件名称:刘德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德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于2015年4月8日10时50分至11时25分对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45号的成都小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自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4月8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菜墩1个、菜刀2把,散装大米5公斤。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你供述经营期间采购食品原材料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00元整,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00元整,现场检查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4元整,在营业期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你有遂宁市安居区保石镇石山沟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属于农村低保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