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90003 号
案件名称:杨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7月08日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北小营村村民王硕签定租房合同,租用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北小营村委会北侧300米的房屋,面积为15平米,用于经营小吃店,并于 2015年07月17日开门营业,营业期间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到2015年07月20日被群众罗先生举报、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饼铛子1个,炉子一套, 面盆1个;现场未见饭菜成品。当事人共违法经营4天,违法获利120元,货值金额1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