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20103号
案件名称:牛忠成(北京市后沙峪兴顺饭庄)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案
当事人名称:牛忠成(北京市后沙峪兴顺饭庄)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牛忠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3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前渠河村利民大街213号的北京市后沙峪兴顺饭庄经营的狗肉无检验检疫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10日对当事人牛忠成经营的北京市后沙峪兴顺饭庄进行投诉举报核实检查,经与服务员沟通当事人牛忠成在外地办事,且店内服务员并不了解详细情况。因此,我局执法人员于4月24日当事人牛忠成回京后再次对其经营的餐馆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3月初从流动商贩处购买了价值700元的生狗肉,用于加工制作熟狗肉,所购买的生狗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15年5月5日立案调查,由汪思涛、王淼承办此案,至2015年5月12日调查终结。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自2015年3月6日到2015年4月24日,所采购的生狗肉全部用于加工制作了熟狗肉并已销售完毕,现场未见剩余的生狗肉、熟狗肉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000元,获取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6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6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