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09号
案件名称:齐云皓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齐云皓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齐云皓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四村南200米(高丽营卫生院对面)齐云皓经营的餐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60平方米,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炸锅1个、冰柜1台、起酥油半箱(15千克/箱)、腌制粉1袋、食用盐5袋、面包10个。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20日,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150元,获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