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45号
案件名称:欧韩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欧韩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欧韩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四村红绿灯南200米欧韩梅经营的餐馆进行投诉举报核实检查。经查,当事人欧韩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餐馆面积60平方米,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菜刀1把、炒锅1个、食用油5公斤、酱油1桶(1.6L/桶)、醋瓶1瓶、食用盐2袋。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自2015年1月3日到2015年1月4日,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100元,获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