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090024
案件名称:朱志海(北京兴发百利百货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朱志海(北京兴发百利百货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南李江九香花生米、北京烤鸭(调味面制食品)、粒粒香玉带豆和小米椒进行抽样,并送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经检验该批次检验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二氧化硫、北京烤鸭(调味面制食品)苯甲酸和安赛蜜(乙酰磺胺酸钾)、粒粒香玉带豆酸价、南李江九香花生米过氧化值等项目分别不符合GB 2760-2011、GB 2760-2011、GB 19300-2003、GB 19300-2003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8月7日从北京祥隆永盛食品店以46元/包的价格购进1包(每包20袋)南李江九香花生米、2014年9月5日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10袋北京烤鸭(调味面制食品),2014年9月20日以2.5元/袋的价格购进10袋粒粒香玉带豆,同时于2014年9月18日从北京金红永旺副食商店以5.5元/袋的价格购进10袋小米椒,分别以3.5元/袋、2元/袋、3.5元/袋和7元/袋的价格在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上纸寨中路1排1号北京兴发百利百货商店进行销售。2015年2月9日,我所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截至2015年2月24日当事人未提出进行复检。至2015年2月9日当事人已全部卖出不合格批次小米椒、北京烤鸭(调味面制食品)、粒粒香玉带豆、南李江九香花生米,无剩余。除我局抽样人员买取的样品外,其他销售出的上述不合格食品均由于当事人忘记而无法追回。2015年2月9日,经主管局长审批立案。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两种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195元,获利5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