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300034号
案件名称:朱仲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仲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朱仲选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3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辛庄7号开办名为固始鹅块的餐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110平米,其中就餐面积80平米。经营期间,当事人通过送货上门方式购买了5只生鹅以及从附近集贸市场购买蔬菜等食品原材料后,在经营场所加工制成熟鹅、炒菜等食品成品供顾客食用。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400元,剩余食品成品有熟鹅1只售价150元,食品原材料有生鹅2只价值240元,食盐2袋价值4元,未使用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工具有菜墩1个价值60元,菜刀1把价值15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794元,获违法所得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