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97号
案件名称:叶春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叶春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后街142号大院萍萍超市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叶春兰经营的萍萍超市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8月4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场所只销售可口可乐(净含量600ml),现场发现违法经营的食品可口可乐(净含量600ml)3瓶。现场检查当事人违法经营场所面积有30平米。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因营业时间短,没有购买货架等工具。当事人进货数量为可口可乐(净含量600ml)50瓶,每瓶可口可乐(净含量600ml)进货价格是1.5元,每瓶可口可乐(净含量600ml)销售价格是2元,共销售可口可乐(净含量600ml)47瓶,每瓶可口可乐(净含量600ml)获利0.5元,库存还剩3瓶可口可乐(净含量600ml)没有卖出。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利23.5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故违法所得为23.5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