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20007号
案件名称:刘敬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敬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8月7日,当事人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五爱屯诚苑小区底商18号所经营一家名为河间驴肉火烧的店,面积为19平方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菜刀1把,盘子3个。当事人从新发地批发市场购进熟驴肉进行切片加工,在店内向顾客提供就餐服务。违法经营期间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以及台账,取得营业性收入500元。至2015年8月7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00元,获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