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5号
案件名称:姚厚雄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姚厚雄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姚厚雄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卫生院对面姚厚雄经营的餐馆进行投诉举报核实检查。经查,当事人姚厚雄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餐馆经营面积100平方米,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菜刀3把、炒锅1个、电饭锅1个、大米20公斤、食用油5公斤、酱油3瓶、醋3瓶、食用盐5袋。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24日,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500元,获违法所得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