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85号
案件名称:牛清云(北京牛清云小吃店)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类别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牛清云(北京牛清云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牛清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2日,举报人张先生反映:位于张镇虫王庙村南桥头东侧的“清云家常菜”就餐环境脏乱、卫生条件差,要求相关部门调查治理该餐饮企业。2015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张镇虫王庙大街54号的北京牛清云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类别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当事人制售酸菜白肉、炖鲅鱼、水煮肉片、炒豆腐盖饭等中餐的菜单(饭店餐饮单),未发现其他半成品、成品及原材料。当事人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类别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时间自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16日,营业收入83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8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