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00050号
案件名称:贾全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贾全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贾全根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贾全根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辛庄村218号开办一家红火餐厅饭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主营刀削面,经营面积50平米,其中就餐面积40平米,操作间10平米。经营期间,当事人从附近菜市场采购面粉、青菜等原料后在经营场所加工成食品成品供顾客食用。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500元,剩余原材料葱2根,青椒丝1斤。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工具有菜刀1把,案板1个,菜框1个。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食品成品和半成品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04元,获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