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20005号
案件名称:韩秀贵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秀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8日,当事人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派出所北侧综合楼内所经营一家名为好朋友烧烤的店,面积为43平方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菜刀1把,菜筐2个。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以及台账,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4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00元,获违法所得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3


